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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入会申请

会员入会须知
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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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规定,会员入会享有以下权利义务。

第二章 会 员

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(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),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,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、企业和个人,可以申请入会。

(一)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、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,入会申请经批准后,为团体会员。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。

(二)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,为企业会员。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,主要包括私营企业、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。

(三)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、个体工商户等,入会申请经批准后,为个人会员;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,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;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,经协商,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;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。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。

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、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、会费收支的办法,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。

第十条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。

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,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向工商联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;

(三)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、学习培训等活动;

(四)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;

(五)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;

(六)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。

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章程;

(二)执行工商联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,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;

(五)接受工商联监督;

(六)办理工商联委托的事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,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;严重触犯刑律的,应开除其会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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